最高法院先前裁准沒收涉拉法葉艦案的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其家人的在瑞士銀行及海外公司帳戶中的資產4億美金,但孳息部分仍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今天(28日)二審判決出爐,准許檢察官沒收孳息約美金4億2958萬餘元(約新台幣135億元),及扣押帳戶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為止的孳息,仍維持原審裁定,也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
高院更二審今天開庭,裁定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討的孳息約美金4億2958萬餘元,及扣押帳戶的最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為止的孳息,可抗告。
全案緣於1989年至1991年間,我國國防部採購拉法葉艦期間,汪傳浦與前海軍上校郭力恆收受回扣,後來郭已收取回扣罪判刑定讞,犯罪所得也已沒收,且已服刑完畢;不過汪卻被通緝逃往海外,直到2015年在英國倫敦傳出死訊。
為追討汪家的海外犯罪所得,我國修法沒收新制,自2016年7月新法上路後,最高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汪家名下的海外資產,包含被告汪妻葉秀貞及其4名子女,和汪家家族名下的3家公司,含本金及利息約美金9億6975萬餘元(約新台幣300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美金9億14萬餘元,不過汪家於巴哈馬等多國銀行帳戶孳息美金高達5300萬餘元,因司法無互助駁回,台北地檢署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二審裁定,全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美金9億5332萬餘元(約新台幣286億餘元)應沒收,雙方則提起抗告。
最高院分別於2019年、2021年間分別裁定應沒收的犯罪所得本金共美金4億8719萬餘元,但相關利息仍經高院審理中,更二審開庭前,汪家律師與公訴檢察官多次協商本金、孳息從哪個時間點算最合理,檢辯爭論後仍無共識。
不過此案今年進展頗豐,包含列支敦士登今年2月交回第一筆汪家海外不法所得約美金1103萬餘元(約新台幣3.3億元),以及瑞士今年7月匯回第二筆海外不法所得約美金1億1804萬餘元(約新台幣4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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