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林信吾去年8月從明德外役監逃脫後殺害2名警員,而夜店殺警案的犯人之一易寶宏,也因得以調到外役監而引發批評。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除了故意犯罪致死、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還有加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如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均無法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立法院今天表決後,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在外役監遴選的「積極要件」中,增訂需受徒刑的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除此之外,原先只有6款的「消極要件」,此次修正一口氣增至15款。增訂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罪、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單純施用或持有毒品則不包含。
此外,因《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定犯罪者也都無法被遴選至外役監。此次的遴選制度也加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括《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
為了讓更好監督外役監,三讀條文也增訂「回籠條款」,若受刑人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或返家探視,且情節重大,或是受傷、罹患疾病,不適合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將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移回至其他監獄執行。
針對返家探視,考量到若單以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視為是否能返家探視的標準,較為不足,因此新增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針對此次增訂多種不得遴選的罪名,時力立委王婉諭認為,應增訂「個案過苛調節條款」,讓原本部分被禁止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透過專業公正的審核程序,有機會進入外役監。王也強調,應選用心理專業或社工人員參與遴選審查,讓評估更公正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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