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日)決議,因台灣之星之8家企業客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元,並請該公司在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將所申辦門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並請該公司在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指出,自112年1月31日,羅男聯合張男、林男2人,以「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
NCC進一步指出,經過新北地檢署及高雄地檢署偵辦後,復經NCC調查,發現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給予他人使用,都未落實身份查核和審查外,還有蔡姓業務員與羅男等人有勾結。蔡男利用其職務熟悉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男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
最後,NCC也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並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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