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潘、吳和黃姓等3名警員為賺取高利,涉入徐姓男子的非法金流集團,集團不法獲利高達51億元,警員不僅會被懲戒,還需負刑事責任。新北地方法院依非法收受經營存款業務罪,判3警3年以上有期徒刑;懲戒法院一審判3警撤職,停止任用一年,不過3人不服上訴,日前被懲戒法院二審駁回,全案定讞。
自2012年起,潘、吳、黃等3名警察向親友集資,再借款給徐姓男子,以高出普通金融機構的儲蓄利率,招攬民眾投資或出借資金,該集團不法金流高達51億元,3名警察非法所得約70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依非法收受經營存款業務罪,分別判處潘、黃姓警員有期徒刑3年10月、吳姓警員有期徒刑3年6月;台北市政府也將全案送至懲戒法院審理,一審認定3警除觸犯刑罰法令,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均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對此,3名警察不服,提起上訴,潘姓警員請求發回一審審理、吳姓警員則請求降級改敘等較輕處分、黃姓警員請求輕於原審處分的判決。不過懲戒法院二審指出,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3警要求均無理由,且無行言詞辯論必要,評議後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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