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游志豪前年3月駕駛的騰龍通運遊覽車,因車輛操作不當,車輛突然失速擦撞山壁,造成6死39傷慘劇,宜蘭縣地方法院一審考量游男自首、具悔意態度,且與部分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處游志豪1年6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去年8月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今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去年3月16日,騰龍通運有限公司司機游志豪載運近50位遊客自花蓮返回途中,因車速過快,加上不當使用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減速器)替代煞車使用,導致無法有效降低車速,遊覽車自撞山壁。
檢方在調查後,發現游志豪當時車速高達54.3公里以上,行駛至第3彎道時雖緊急煞車,仍煞避不及而撞擊山壁,游男又向右急轉,導致車身因離心力向外甩,車上乘客當場遭甩飛,最後造成6死39傷重大傷亡。
宜蘭縣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當時天氣晴朗、自然光線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游志豪駕駛竟因超速行駛山路加上錯誤操作剎車系統,導致遊覽車擦撞山壁,而後又接連失誤釀重大傷亡,依涉犯《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與過失重傷害等罪嫌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
檢方認為判處量刑過輕上訴,二審、最高法院皆認為原判決無誤,量刑時考量游志豪犯後態度配合,坦承犯行,具悔意態度,且與部分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等等,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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