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ICAC)2日公告,已起訴歌手黃耀明和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黃耀明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於民主派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上獻唱2首歌,表演尾聲呼籲投票給區諾軒,涉嫌違反「選舉舞弊」的行為。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34歲的區諾軒,及59歲的歌手黃耀明,兩人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將於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根據介紹,香港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於2018年3月31日舉行,區諾軒是四名候選人之一,在選舉中當選。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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