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修法爭議,一直只聞樓梯響、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專法」版本終於出爐!《上報》記者取得這份由法務部委託、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報告中建議,為了避免社會衝突過激,應先以「專法」漸進式立法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提供實質保障,「不失為逐步達到社會共識之方式」。
根據此專法版本,同志依舊無法締結成為法定「配偶」,但賦予「2名同性別之人」依法成立「同性伴侶」關係,並準用《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相互繼承遺產及收養等權利;至於終止雙方伴侶關係,也比照《民法》的協議離婚,經「雙方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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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同樣也設「守貞」條款,規定有同性伴侶或配偶者,不能與他人成立同性伴侶關係。且「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成立同性伴侶關係,或同時成立配偶及同性伴侶關係。」
儘管這份報告在內文強調「純係研究團隊之觀點,不應引申為本機關之意見」,但這是立法院去年啟動婚姻平權法案討論以來,法務部對外公告的首份委託報告。民進黨內人士分析,法務部過去曾不只一次對外放話「偏向訂定同志伴侶法」,此報告「多少可看出法務部的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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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這份委託報告是在「立法建議」的篇章中、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的專法版本,條文一共有6章、27條,主要參考了法國、德國、英國相關法規及我國《民法》等規定草擬而成。
在締結伴侶年齡上,相較於《民法》中男女結婚最低年齡各是18歲、16歲。專法規定,「滿20歲以上之兩名同性別之人,得成立同性伴侶關係。」此外,成立或終止同性伴侶關係,都「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收養權利上,儘管研究團隊坦言「部分意見對於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有所保留」,但最後出爐的專法草案仍準用《民法》,賦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收養他方子女的權利;另也增訂「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侶的收養申請時,「不得以收養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至於「近親禁止」條款則比《民法》寬鬆。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等不能結婚。但專法版本認為,同性伴侶之間因為無法自然生育,所以並無下一代「優生」的考量,因此,除了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姻親的規定不變,旁系血親則放寬,僅限制「四親等以內」不能締結同性伴侶。
專法另也排除《民法》第995條「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以及第996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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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並總結指出,現階段訂立專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社會對立、逐步減少歧視。漸進式立法的好處在於,讓民眾不會有太大的反差感,也得以讓人民逐漸習慣這套法律帶來的影響;由於同婚議題正反雙方難以達成共識,並且影響深遠,現階段先以專法提供實質保障,不失為逐步達到社會共識的方式。
但報告也坦言,此專法通過後,未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將產生疑慮,包括家事事件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所得稅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關於「配偶」的規定,並未準用於同性伴侶;因此,專法草案在「附則」明定,「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以便於其他法律修正配合。
這份報告是研究團隊去年6至12月的研究,經費共78萬6千元。報告透過比較法國1999年《民事伴侶結合法》(簡稱PACS)及2013年《同性婚姻法》、德國2001年《同性伴侶法》、英國2004年《民事伴侶法》及2013年《同性婚姻法》等外國立法例,並邀請4名法學界學者深度訪談,另舉辦2場專家焦點團體座談及4場公民審議會議,最後草擬出這部《同性伴侶法》草案專法。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完整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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