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已12年,監察院去年大規模調查《原基法》相關子法立法情形發現,立法程序僅完成56.25%,尚有攸關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狩獵、採集等權益的《國家公園法》、《礦業法》等未配合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近日也積極盤查,目前清點出12部法律及行政法規未配合修正,預計本月月底將開會討論。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與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去年調查《原基法》相關子法立法情形,發現包括《水利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都尚未修正,還有多項子法、行政法規也未配合立法。
監察院報告指出,依照《原基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國家公園法》尚未依該規定配合修正,原民會與內政部對於土地或資源共同管理權利等仍有歧見。
我最直接碰到的兩個單位,農委會的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原住民部落大概最常碰到這兩個公部門單位,鉗制我們生存發展,我們一直嘗試突破國家公園的防線,因為對我們而言,傳統領域就是我們的家...希望我們主委和內政部的長官能告訴你們下屬單位國家公園和林務局,對原住民的任何限制都處理掉,我們進入我們的家,就是不申請、不登記、不報備。──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四次會議/喇藺‧猶命委員
另外《原基法》第19條也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不過相關法規,如《水利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內集水、採礦、採土石、狩獵等仍然觸法,不少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狩獵動輒被罰款或判刑。最知名的案件就是,台東縣原住民王光祿因要孝敬母親打獵,遭判刑有罪,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
我們在自己的土地上狩獵,竟然被控告污名...我們台灣原住民族並不是外來的,是這個土地的主人,我們可以和外來的非原住民族分享,才有真誠的和解,我想先把王光祿釋放,再談這個推動會,真實的和解才能落實。──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四次會議/瓦旦吉洛Watan Diro委員
行政院陸續盤點相關法規,日前就針對《礦業法》提出修法草案,原住民在原住民區非營利採礦予以除罪化。據了解,行政院接下來將討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自治法》草案,是否會大幅放寬原住民狩獵權,也是研議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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