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紙案看《公司法》漏洞 法界建議設「公司秘書」

何醒邦    2017年03月12日 16:30:00

台紙上演經營權大戰,也燒出《公司法》漏洞,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指出,《公司法》應從董事會召開條件、及監察人職權等方向修正,並設置「公司秘書」,才能讓類似的荒謬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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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成員、台大法學院長曾宛如表示,台紙案風波並非單一個案,而是現行公司法的董事會與股東會法規設計所致,例如,最奇怪地方在於,「董事會不見了,但股東會還要連開兩場」。



 



台紙經營權風波,主要由於總經理余美玲手握26%股權,為第一大股東,7席董事占4席;第二大股東為掌握14%股權、卻位居董事長大位的簡鴻文。但台灣公司法獨步全球,只有董事長一個人可以召開董事會,簡鴻文擔心被解任,當然不會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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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民間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是,董事長過於獨大,應賦予過半數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的權限,紛爭就可留在董事會裡頭解決,不需動輒訴諸民意、召開股東會,造成股價波動、股民不安。



 



台紙經營權之爭對股市交易和股民影響大,原每日成交量不到千張台紙,在「董總」互鬥浮上檯面後,1月20日爆量到6259張,1月24日再擴大到1.76萬張,盤中創下14.7元2年半以來新高價。圖為股民不滿到台北地檢署下跪抗議,並控告簡鴻文背信罪。(攝影:葉信菉)


 



此外,現行公司法賦予監察人可召開股東會的職權,導致這次台紙股東會「鬧雙胞」。



 



曾宛如指出,連董事會都要過半才能召開股東會等,「我們的監察人簡直就是神!」在任何監察人都可以獨自召開股東會下,自然會發生雙胞胎的股東會,也引發社會不安,應限縮監察人權限,只能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開股東會時,才能召開股東會。



 



曾宛如也建議,上市公司都應該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公司秘書在國外行之有年,通常具有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背景,平常除負責公司法務遵循工作、保管公司簿冊,也要負責監管所有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流程,像是公司的治理長,外界看待公司時,也會更具信任感。



 




《公司法》修法後好處:



1。紛爭可留在董事會裡頭解決



2。不需動輒訴諸民意、召開股東會



3。避免造成股價波動和股民不安



 




不過,是否透過公司法修法就能遏止類似台紙的亂象持續發生?曾宛如說,雖然無法阻止商戰,但要讓類似的紛爭僅止於內部,而非耗費股民的社會成本,「至少戰線不用拉到股東會上,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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