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多年前曾研擬酒駕「連坐法」,不過社會普遍對於「為了嚴懲酒駕,而處罰無辜者」的做法,不能接受,因此在台灣遲遲無法推動。但其實美國、亞洲等國家,對於提供飲酒的餐廳、酒駕者所載的乘客,都有祭出連帶處罰責任。
韓國的做法是從餐廳著手,交通部官員指出,在韓國客人若有喝酒,餐廳業者就要叮嚀客人不得開車,如果客人仍然開車,就必須記下車號,馬上通知警察;餐廳若企圖包庇客人,對酒駕行為視而不見,沒有通知警方,餐廳將受連帶處罰。
日本罰酒駕則是採「連坐」,乘客與酒駕者必須受到一樣的處罰。例如明知這個人喝酒,仍提供車輛給他的人,可能遭受最高5年以下或罰款的處分;知道客人開車來,又賣酒給他的店家,以及明知他喝酒,仍放任他開車的同乘者,同樣會被罰3年以下或五十萬日圓以下。
累犯開車前酒測 超標就沒法發動
在美國加州,酒駕初犯可能被罰1500到2000美元,另外還得服刑2天,並進行社區服務且吊銷駕照,車輛保險費變超貴;若是酒駕累犯,可判刑10天到1年,車上還會被強制安裝「引擎發動裝置」,開車前都得朝酒測器吹氣,若超標車子就無法發動。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系教授蔡中志表示,世界各國視酒駕同車者、提供酒類者為「酒駕幫助犯」,而不是視為被連坐處罰。我國《刑法》、《民法》都沒有「連坐」兩個字,媒體報導大幅指連坐法,誤導民眾是要處罰不相干的人,是導致立法遲遲無法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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