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盤查,於15年前被大法官認定違憲,《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公布實施,規範員警執勤應符合比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民眾的人權受到保障,相對基層員警認為執法「綁手綁腳」,難有效打擊犯罪,「很挫折」,有的員警遊走灰色地帶,拿捏不好,恐陷自己於不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現行規範警察行使職權的法令,對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有明確規範,為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而制定。警職法中,與民眾息息相關的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明訂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等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並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必要措施。
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採行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出示相關證件等措施。
雖然警職法條文清楚,但實務上員警執行時充滿「變數」。警政署行政組勤務科表示,員警執勤最重要的是符合比例原則,臨場判斷很重要,考驗員警應變機智,須注意執勤技巧,避免逾越法令,侵害人權,甚至造成員警本身違法。
勤務科表示,警察依警職法盤查民眾身分,除了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也要有具體事實,如果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構成查證身分的規定,民眾可以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警察記載「異議紀錄表」,尋求救濟,如果造成人民損害,可以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或國賠。
不採口袋戰術 只查蛇行駕駛
依規定警察攔查要告知事由,如果員警發現駕駛人行車忽左忽右,忽快忽慢,可依警職法第8條進行酒側,但如果駕駛人自認沒有喝酒拒測,警察必須判斷對方是故意拒測或只是疲勞駕駛,進而報請檢察官同意採行強制抽血檢驗,或以拒測開單告發,若經平衡測試等未發現酒駕事實,則應放行。
至於現行酒駕臨檢勤務,警方強調不會採行「口袋戰術」,每一輛車攔查,此舉有違大法官釋字第535號的精神。只要駕駛人沒喝酒,員警頂多問候一下駕駛人,以不擾民為則,民眾也能了解警方取締酒駕的用心。
從警21年的賴姓警員不諱言,由於警職法只規定可以「攔車」,沒有規範追車,追車取締不法已成為基層員警的兩難,如果員警積極追車,萬一出事,造成傷亡,多怪警察,讓員警產生寧可不要追車的心態。跑給警察追的人,可能是毒蟲、通緝犯或是要犯,也可能只是無照駕駛,追捕等同「賭博」,賭輸就慘了。
「追車萬一造成對方傷亡,我的薪水才多少,賠幾百萬元又要負刑責,划不來」。不過,他好幾次在路上遇見機車騎士臉色潮紅酒駕,一見到他立刻加速逃跑,時速逾70公里,被他攔下酒測都超標。遇到汽機車闖紅燈違規,因有密錄器錄下車號和違規過程,則採事後逕行舉發。
他說,警職法沒有完全授權給警察,綁手綁腳,萬一出事,政府沒有給警察後盾和保障,令願意做事的警察挫折感很深,政府應立法保護支持警察打擊犯罪。
追車應視個案 符合比例原則
勤務科表示,追車恰不恰當是個案問題,不能以通案一概而論追車就是不對,否則會造成警察消極不作為。但在追捕過程中,狀況瞬息萬變,要考量其他用路人安全,就跟使用槍械一樣,最好符合比例原則,盡可能不造成傷害或危險。
警方指出,人權意識抬頭,員警的執勤態度和技巧,是警方教育訓練的重點,全國警察都有案例教材參考,相互交流,秉持依據法令執法,避免逾越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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