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國民黨洗錢踢鐵板 兆豐案意外辦到蔡友才

盧禮賓    2016年10月11日 13:22:00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規,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重罰57億元新台幣,震撼國內朝野,台北地檢署8月23日分案,在國外洗錢方面至目前為止雖查無不法,卻意外查出兆豐前董事長蔡友才涉隱匿NYDFS金檢報告的嚴重性,安排自己退路,出脫持股,投奔鑒機公司的案外案,辦案團隊始料未及。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2015年1月至3月接受NYDFS一般性金融業務檢查後,被發現多項關於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交易等內部控制缺失,今年8月19日遭NYDFS裁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57億元)鉅額罰款,兆豐銀行相關人員疑涉違反美國「反洗錢法」,消息傳回國內,輿論沸騰,各種陰謀論出籠,要求執政的民進黨查明真相,行政院長林全指示金管會召集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究責。



 



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指示下,台北地檢署於8月23日分案偵辦,檢察長邢泰釗跨組指派7名檢察官組成辦案團隊,在輿論關注壓力下,全力偵辦。



 



偵辦重大案件經驗豐富的邢泰釗不諱言,調查洗錢犯罪的難度非常高,何況是遠在國外發生的洗錢疑案,客戶利用兆豐銀行洗錢,與兆豐銀行本身洗錢,又是完全不同的情況。我國司法管轄權不及於國外,調查工作就算有司法互助的機制,「人家不一定理你」,只能盡力而為。



 



第一部分:查國外洗錢



沒有一筆交易是從台灣匯出 還國民黨清白



 



兆豐銀行遭NYDFS裁罰,主要自紐約分行匯款174筆至巴拿馬箇朗分行已關閉的76個帳戶,未依規定申報。這部分在9月30日立法院財委會召開祕密會議後,與會立委轉述,174筆交易沒有一筆是從台灣匯出,無關國民黨洗錢,兆豐紐約分行遭裁罰是因為沒有遵循洗錢防治法相關規定,是法遵問題,不是洗錢問題。



 



主任檢察官陳佳秀表示,我國司法管轄只及於本國領土和使領館,就算本國銀行在外國分行,我們也沒有司法管轄權。在司法互助實務上,我們向外國提出請求,對方要不要協助,要看該國態度和法令,如果未牽涉跨國犯罪,或構成犯罪還有疑慮,對方未必會協助。



 



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指出,相關資料都在巴拿馬、美國或其他國家,很多資料因牽涉個資、法令規定或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MOU),銀行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取得困難,海外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檢調不可能傳訊,外國公司也無法調取資料,這些都是辦案的困難。



 




談辦案困難──



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海外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檢調不可能傳訊,



基於司法互助,向外國提出請求,人家也未必會理你...。




 



周士榆表示,有沒有涉及洗錢,要先看交易有沒有疑似洗錢表徵,例如一個人開10個帳戶,不一定有問題,卻有洗錢表徵,銀行就必須了解原因;如果一個公司雇10名員工,幫10名員工開戶,則是合理的。



 



另一個洗錢表徵,就像本案兆豐巴拿馬箇朗分行,有些戶頭因某些原因關掉,後來又有錢匯入,引起NYDFS注意。



 



周士榆說,巴拿馬銀行監理局於2010年通令各家銀行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認識你的客戶)標準。箇朗是僅次於香港的世界第二大自由貿易區,很多不同國家的人在當地銀行開戶做生意,兆豐箇朗分行很多客戶不在巴拿馬,而是在第三國,銀行可能連繫不上而關閉帳戶,很多匯款透過兆豐紐約分行,匯到巴拿馬箇朗分行已關閉的帳戶,DFS認為應該通報而沒通報。



 





 



國外洗錢疑案調查工作遇到重重困難,進度有限,但檢方鍥而不捨。檢方指出,目前為止沒有查到洗錢犯罪行為,但結案沒有時間表,會與金管會密切連繫,持續調查。



 



另據檢方了解,未接獲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介入兆豐洗錢疑案調查的訊息,「以美方對防制洗錢的重視,若掌握洗錢事證,一定會採取行動,而不是罰錢了事。」                                  



 



第二部分:朝國內偵辦



查出蔡友才涉內線交易 尹衍樑等人遭約談



 



另一方面,檢方在國內的偵辦工作大有斬獲。檢方從一開始就將兆豐前董事長蔡友才列為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金控法》及《銀行法》的被告,9月9日搜索、約談蔡友才、董事會前主祕王起梆,查出蔡利用得知兆豐遭美方重罰消息尚未曝光前,賣掉兆豐持股,涉內線交易,蔡交保300萬,王交保200萬元。



 



10月3日案情又有重大發展,檢調查出蔡友才擔任兆豐金董事長期間,涉嫌違法核貸鉅款給潤泰集團關係企業,今年3月閃退兆豐董座後,隨即出任潤泰集團間接投資的鑒機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檢調前往鑒機公司等地執行搜索,以證人身分約談潤泰總裁尹衍樑、鑒機公司前監察人魏美玉等15人,以及被告蔡友才、王起梆、鑒機公司前董事長謝泓源。



 





檢方4日下午以證人身分約談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等18人到案,釐清案情,尹移送北檢複訊時對媒體表示:「有信心!我是清白的!」(資料照片)




4日檢方以蔡、王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和「業務登載不實罪」,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另蔡涉犯重罪,聲押禁見兩人獲准。



 



依檢方聲押釋明書指述,案情輪廓大致浮現。檢方指出,蔡友才與王起梆涉嫌以人頭設立境外公司,非法挪用兆豐銀行資金作為操盤基金,並刻意向兆豐金控董事會隱瞞NYDFS金檢報告嚴重性,以求順利離職,並於此不利重大訊息未公開前,陸續出售持股以規避跌價損失。



 



另外,蔡、王涉於鑒機公司的會議紀錄上為不實記載。蔡友才涉擅自將關於兆豐金控、兆豐銀行投資策略規畫的營業祕密攜至鑒機公司使用。



 



蔡友才應訊時供稱,謝泓源於2015年6、7月間向他表示要設立一家創投公司,並沒有找潤泰集團,是尹衍樑自己要投資,他退休後4個多月才擔任鑒機公司董事長。但說詞與同案被告、證人及扣案的蔡筆記本記載,有諸多不符。



 



法院經訊問蔡友才、王起梆,再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蔡友才涉犯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特別背信罪、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營業祕密法》以及刑法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洩密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



 



王起梆涉犯證交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特別背信罪、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



 



由於本案關於兆豐銀行放款承辦、核准人員、相關投資公司內部人員等證人,尚未經檢察官調查完畢,蔡友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王起梆則自承刪除存放於隨身碟內的電磁紀錄,有滅證之虞,因此羈押禁見。蔡、王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裁定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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