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專法管制軍人婚姻  因違反人權遭廢止

黃驛淵    2016年12月01日 21:54:00

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法案,出現「民法派」與「專法派」辯論。關於婚姻權,我國過去訂有「軍人婚姻條例」,以專法規範軍人婚姻權,但施行了53年後,最後因「結婚是私領域」、「與保障軍人基本人權」有所違背,在2005年11月由立法院三讀廢止。





「軍人婚姻條例」最早名稱是「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制定公布於1952年1月,當時對軍人結婚有嚴格限制。除了訂婚、結婚必須前1個月填寫「結婚報告」並經軍中長官核准,最早更規定「現役在營期間」以及「未滿38歲」的男性軍人都不能結婚,後來雖放寬為男性未滿25歲、女性未滿20歲不得結婚,但官、士兵在營服役未超過3年也不能結婚。



 



早年軍人想結婚限制嚴格,《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中明定,不管結婚或訂婚,必須一個月前寫報告給長官核准外,男性未滿38歲還不允許結婚。(資料來源:國防部)




經歷年翻修,此條例雖拿掉了年齡限制,也將核准制改為報備制,但行政院會在2005年通過提案,決定廢止此專法。在法案說明中,國防部當時指出,婚姻關係是「純粹私領域」事項,也是人民私領域生活的核心,因此「公權力不宜介入」,加上時空變遷,應廢止才符合社會期待。





國防部並表示,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符「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與國家安全保障沒有必然關係,因此主張將現役軍人的婚姻事項回歸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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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軍方以專法來規範軍人婚姻權,如今軍人結婚回歸《民法》規範,不再需要長官核准。(攝影:李隆揆)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軍人婚姻條例》雖然是專法,但與現在討論婚姻平權、要保障同性伴侶的結婚權完全不能類比;此條例過去主要是「限制、剝奪」軍人婚姻權,且制定背景是在戒嚴時期,當時不少軍人甚至因此產生「無效婚姻」,最後該法因違反人權而廢止。





至於同性婚姻修法,尤美女也說,我國的社福制度基本是以家庭為單位,甚至現行繼承等許多權利,全都伴隨結婚而來;若立專法,又要宣稱「不歧視」,那就必須一條一條完整地修,才能真正保障同性伴侶權益,而這種修法技術「絕對工程相當浩大」,但她提修《民法》卻只需更動5條條文,相對較簡單。她表示,主張修專法的人應先把版本提出,否則沒有具體條文,大家很難針對細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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