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最嚴重犯罪」 兩公約法官不判死的大帽子?

盧禮賓    2017年01月11日 21:44:0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被法官引用,成為不判死刑的大帽子,法務部認為兩公約的精神,被嚴重錯誤解讀,事實上依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未廢除死刑國家,「最嚴重犯罪」仍可判死。



 



法務部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中最根本、最重要之人權基準及規範法源。



 



延伸閱讀:談廢死刑 邱太三:要「慎重執行,沒有說不執行」



 



我國為落實人權治國理念和人權保障的決心,提升我國人權水準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2009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並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法務部法制司長呂文忠表示,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未廢除死刑國家,除非最嚴重犯罪,法院不能判處死刑。2009年我國簽公政公約內國法化時,未納入第二任擇議定書,也就是廢止死刑。所以目前我國完全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規定,如果是最嚴重犯罪,法院可以判死刑。



 



不過,三審法院對於死刑爭議案件,經常出現兩公約的引用,作為不判死刑或重刑的理由。



 



兩公約精神是尊重生命權 若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得遵守廢除死刑



 



呂文忠表示,法官引用兩公約不判死刑,可能是基於兩公約尊重生命權的精神,以及被告有教化的可能性。不判死刑主要認定理由是,所犯不是最嚴重犯罪,不能判死刑。



 



呂文忠舉例,2010年一名輔大女學生被騙財騙色命案,法官認定凶嫌所犯不算最嚴重犯罪,判無期徒刑。法官認為凶嫌殺害被害人的手法,與2013年間菲律賓武裝組織「蘇祿軍」殺害大馬警察,砍頭、挖眼、剖肚等殘酷方式相較,不是最嚴重犯罪。



 



他說,這是對兩公約第6條所謂最嚴重犯罪錯誤解讀。法官只要不想判死刑,就會出現各種奇怪的理由。



 



呂文忠表示,兩公約的精神是尊重生命權,締約國盡量不要有死刑判決,但也考慮各國國情不同,沒有廢除死刑國家,原則上要最嚴重犯罪才能判死刑,若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則必須遵守廢除死刑。



                                                           



他表示,我國還是有死刑的國家,就兩公約第6條,對所謂最嚴重犯罪雖沒有明確的解釋,但從聯合國文件和特別調查報告員所作報告,謀殺罪是最嚴重犯罪,並沒有爭議,純就公約解讀,殺人案件,有的殺好幾個、手段兇殘,就公約來看,是符合最嚴重犯罪,法官應審酌其他因素,作為要不要判死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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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各國都在討論。(攝影:盧禮賓)


 



法務部表示,我國施行兩公約後,於2012年4月依聯合國相關準則提出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依聯合國模式提交報告及接受審查,獨創自行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參與國際審查會議的模式,2013年2月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對我國人權現況提出建言,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肯定我國政府與人民對遵世界人權標準所展現的努力及決心。



 



我國持續以國際人權標準檢視當前人權保障推動現況,2015年起籌辦撰寫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並於2016年4月發表。



 



今年1月16日至20日的國際審查會議,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將就我國落實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情形,及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後各項人權保障的進展,進行審查。另將邀請聯合國相關人權機構、國際人權團體等參與,展現我國與世界人權接軌,主動落實國際人權標準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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