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不准同婚?違憲!」 模擬憲法法庭要大法官看看2年前判決書

黃驛淵    2017年03月16日 21:00:00

司法院大法官24日將首度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但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的「模擬憲法法庭」,其實早在2014年8月就曾針對同婚議題「模擬」釋憲,認定《民法》中「限制同性婚姻及收養子女自由」的條文已違憲。據透露,模擬憲法法庭已將2年半前的判決主文及理由,以「法庭之友意見書」形式寄至司法院,提供大法官釋憲判決參考。



 



當年的模擬憲法法庭由律師李念祖擔任審判長,並由律師及法學者黃任顯、李懷農、尤伯祥、陳昭如、王敏銓、張世潔、劉昌坪、林心惠、陳昱良、吳奐廷等組成合議庭。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972條、第982條、第1074條及第1075條,已違反了《憲法》的性別平等及婚姻自由原則。



 





2014年的模擬憲法法庭由律師李念祖擔任審判長。圖為2016年模擬憲法法庭。(攝影:葉信菉)


 



該判決指出,婚姻制度之所以受憲法保障,是為了實現「婚姻自由」,因此並不會因為生理性別是「同性」或「異性」而在保障上有差異;反之,若不允許同生理性別者結婚,「實已誤解制度性保障之原意」。



 



為何限制同性婚姻?



 



判決還指出,若限制同性結婚,是「維持異性婚壟斷性」,已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因司法院大法官歷來的解釋,「從未表示婚姻制度屬於異性伴侶所獨占,而排除同性間締結婚姻、獲得國家保障之可能」。換言之,若結婚只限異性,反而是禁止、排除了選擇同性為結婚對象。



 



至於反同婚者認為憲法保障「一夫一妻」制度。判決也認為,雖然司法院釋字第242號、第362號、第552號、第554號及第647號等解釋,指明一夫一妻之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釋字362號的解釋已指出,「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可見並未限制結婚對象必須是異性才享婚姻自由。



 



特別的是,判決還以過去歷史為例指出,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非婚姻制度之當然」。判決指出,傳統漢人允許「一夫一妻多妾」、日本殖民統治台灣時承認夫妾關係的合法性;到了中華民國《民法》制定時,立法者雖選擇了一夫一妻制,但並未完全否定妾制,行政機關甚至把妾視為家屬,並認為在《民法》施行前的夫妾關係不構成重婚,還把《刑法》施行前的夫妾關係排除適用「通姦罪」。



 



婚姻是為了繁衍後代?



 



判決並反駁「婚姻是繁衍後代」的說法指出,經《民法》多次修正後,傳宗接代已非當代婚姻制度的必要條件,而是以人格自主發展取代,顯見婚姻制度是與時俱轉的制度。



 



至於收養子女議題,判決認為,《民法》第1074條、第1075條全面禁止同性伴侶繼親或共同收養,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的規定。



 



同性伴侶收養子女,不符合小孩利益?



 



反對者認為,讓同性伴侶收養子女,恐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甚至造成性別角色混淆。判決也反駁,男、女性別角色的差異,除了可能學習自養父母,也可來自親戚、友人、學校等其他社會關係,而性別認同則是子女人格發展的自由,因此不能以此為由限制同性性傾向者的收養自由



 



判決指出,實務上,法院已足以在個案中,守護、評估子女最佳利益,因此,國家更無須在制度上全面限制同性伴侶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子女與組織家庭的自由。



 



此外,反對方一再以同性性行為是愛滋病高危險群,來反對同性婚姻,認為會背離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判決也反駁說,此一主張「無視防治感染源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而有歧視同性性行為之嫌,況且,全面禁止同性婚姻,也與防治愛滋沒有實質關聯,因此拿來當做限制同性結婚自由的理由,並不合憲。



 





根據2014年模擬憲法法庭判決,法院已足以在個案中評估子女最佳利益,因此,國家無須在制度上限制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的自由。圖為反同婚團體「百萬大叔站出來」街頭活動。(攝影:李隆揆)


 



 



【同婚釋憲案系列報導】



9意見書進司法院未能公開 大法官會議有黑箱之嫌



●反同婚意見書曝光:主張「性傾向治療無罪」



●挺同婚意見書回擊:我拿人生故事說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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