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有罪不得上訴有違《兩公約》 法官錢建榮判決「教示」衝撞最高法院

盧禮賓    2017年06月01日 09:30:00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確定,卻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首創範例」,在判決書文末加註提醒當事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的案件」,雖「教示條文」不具法律效力,該案被告也因獲判緩刑,沒有上訴,但成為「值得參考的判決」。 



 





法官錢建榮在判決有罪、依法不得上訴的妨害風化案中,特別在判決書文末引用《兩公約》,提醒被告該案屬於例外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引發熱烈討論。(錢建榮提供)




司法院研議二審定讞的輕罪案件上訴制度改革,表示《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既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如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卻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之虞。





因此,實務上有二審法官判決時,在判決書附記欄記載:「本件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罪,原不得上訴,惟因第一審判決無罪,本院改判有罪,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之案件。」                

                                                            

司法院引用的是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也就是錢建榮法官的「創舉」。



 



我是故意衝撞最高法院的





錢建榮是審理蔡姓男子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的妨害風化案,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依法不得上訴。但他在判決書文末提醒當事人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雖僅止於「教示條文」,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因為可以緩刑,沒有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無從得知第三審法院的態度。





我是故意衝撞最高法院,也提醒被告《兩公約》有這樣的規定」,錢建榮說,他在判決書這段文字用螢光筆畫線,用手機拍照傳到Line的群組,引起熱烈討論和轉傳。該判決書也變成「另類判例」。後來高院林孟皇法官也有相同的作法。





不過,司法院也表示,此一改革方向作法是透過法律解釋方式,使《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契合《憲法》訴訟權保障及《公政公約》的要求,但除非這樣的見解成為實務界一致性看法,否則仍應尊重法官解釋適用法律的職權。



 





法官錢建榮「教示條文」首創範例,後來也引起高院林孟皇法官跟進。(攝影:葉信菉)




錢建榮表示,《刑事訴訟法》376條舊條文規定,「《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也就是法定刑度3年以下的輕罪案件不能上訴,因第三審覺得負擔太大,財產性犯罪很多,1995年修,擴大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範圍,以減輕最高法院負擔。 





但他認為,法律如果從勞逸負擔思考,而限縮人民訴訟權是不對的。關於《憲法》訴訟權,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指出「審級利益不是訴訟權核心內涵」,當初是為了妥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一級一審,《兩公約》規定判有罪要有覆審的機會,是在大法官解釋之後,《兩公約》施行法才生效實施,大法官有重新檢討的可能性。



 



不准上訴?那怎麼檢討判例





錢建榮表示,這類所謂輕罪案件應該要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以前可以上訴第三審時,最高法院作了很多判例,不准上訴之後,最高法院沒有機會檢討自己的判例有許多是錯的。換言之,最高法院身為終局法律審,應該例外受理上訴,就算是輕罪,也有終審法院該表示見解的法律爭議問題。





錢建榮表示,他認識的一位律師,代理辯護一起誹謗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就是以《兩公約》的規定為由,上訴最高法院,結果被駁回,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法官也不受理。



 



司法院不能自動幫法官著想太累





他表示,司法院每次都自動幫法官著想太累。但民眾到法院是對法院有期待,可以說是「甜蜜的負擔」,法官要做的就是接受負擔,司法院要減輕法官負擔,應從不當管考等制度問題著手解決,而不是把案子擋在法院門外,不讓人民進來,背道而馳。 





錢建榮分析,這類案件一年大約300多件,不是每件都會上訴,扣除緩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案件大多不會上訴,上訴案件概估只剩一半,負擔哪裡大?況且其中有的案子,最高法院還可以表示法律見解,甚至檢討當初財產性犯罪所作不當判例,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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