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審馬扁2前總統】高院曾德水負評多 開庭強勢擋律師發言

盧禮賓    2017年06月02日 15:25:00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手頭上不僅有扁家二次金改案停審,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等罪,一審判馬無罪,柯上訴後,曾德水也中籤擔任受命法官,成為同時承審兩位前總統案件的法官,公認機率微乎其微。



 



司法官訓練所15期結業的曾德水,曾因「輕判」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惹議,另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記申誡,曾德水心如止水,強調是法律見解問題,他「對得起良心」。 



 



法律見解不同





在網路搜尋鍵入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一連串負面評語和新聞報導就跳出來,還有報導整理「失言錄」,以「罄竹難書」形容,但曾德水對這些過往負評,沒有放在心裡,但當記者問起,他仍有話要說,為自己辯駁。





其中,1995年曾德水擔任台北地方法院官時,審判一件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被指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





曾德水簡要說明,該案有十幾筆土地,相當複雜,其中一筆六十分之一土地,他疏忽沒有注意,當事人原告律師、被告律師也沒有看出來,由於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兩造律師都沒有提出主張,他判決一樣可以過戶,結果監察院說不對,但這是法律見解問題。當事人提出上訴之後,雖然當時撤回上訴不可退回訴訟費,當事人最後還是撤回上訴,心服口服。



 





監察院2014年4月審查通過彈劾曾德水。(取自YouTube)




此外,一名犯持刀強盜的李姓被告一審判刑7年4月,上訴高院,曾德水開接押庭,在被告無律師陪同下,勸告被告不要上訴,被告聽信法官意見,撤回上訴。





監察院2014年4月審查通過彈劾曾德水,理由「因逾越接押庭法官權責,引逗、暗示無律師在場協助之被告撤回上訴,損及被告上訴權與辯護倚賴權,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法官倫理規範,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勸被告沒強迫





曾德水澄清指出,被告在警局、檢察官偵查中均認罪,由於強盜劫財最少判刑7年,一審判7年4月,只比最輕本刑多4個月,他勸被告「有沒有想過趕快去服刑,爭取假釋,早去早回,不要上訴,拖延訴訟。」他只勸被告考慮,並沒有強迫。





他說,監察院是7票對6票通過彈劾,如果屬「情節重大違失」,怎會只有一票之差通過彈劾?





至於曾德水擔任審判長審理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將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7月徒刑,還引發 同庭法官不滿他強勢主導,請調他庭,以及輿論譁然,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



 





曾德水過去因「輕判」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左)司法黃牛案惹議。(取自中評社)




曾德水自爆此案牽涉司法祕辛,當年監察院主動約談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但就沒有約談他(審判長),也沒有任何處置,「要是我亂搞、干涉審判,會安然無事?」當時是因為輿論壓力太大,監察院主動約談。





他說,該案檢察官是以普通詐欺分案,後來一審、二審都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由他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認為總統府對法官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判陳7月徒刑。此受最高法院發回法律見解拘束。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纏訟8年後,最高法院審結並自為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7年徒刑確定。曾德水質疑「媒體登那麼大,看法官敢不敢擔當」。



 



負評因不應酬





曾德水說,同庭法官是在判決後輿論批判太輕,才向媒體爆料,指他強勢主導。事實上,他工作上要求嚴格,判決書不能有錯別字,許多同庭法官因受不了而請調。他自認該庭辦案成績在高本院名列前50%,上訴維持率達67%。





由於實務界對他有諸多負面評語,曾德水說,第一個原因因是「我不應酬」,其次他在審判庭上按法律規定指揮訴訟,《刑事訴訟法》第288之1條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被告、檢察官)有無意見,並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證據;「適當時機」才讓律師表達意見,但常常律師擅自發言,他會制止,才引發律師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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