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火商眼中肥肉 中科院掌百億預算主官竟出現無需申報財產的漏洞

朱明    2020年11月20日 21:55:00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19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直指中科院轉成行政法人後,無需財產申報,「有位軍職高官,調回軍方須財產申報後,趕快賣車、賣房」啟人疑竇,雖立委未指明是誰,但中科院軍職高階人員調回國防部,只有晉升上將的軍備副部長張冠群。這如同之前中科院行政法人後,取消出入境管制名單,自行管理的安全漏洞,加上中科院每年有數十億元的武器零組件採購,中科院主官管還是有必要納入財產申報的陽光法案的監督。



 



 



2014年中科院轉行政法人 主管人員等勿須財產申報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的質詢,外界的聚焦在國安會成為軍火平台,而國安會副秘書長陳文政為「平台發言人」,背後還躲了2個人「一個姓邱、一個姓胡」,這也讓國內各軍火代理商與供應商,都在猜這兩位邱姓與胡姓是誰?但是整個質詢中,卻是中科院在馬政府執政時期的2014年轉為行政法人後,出現了「千瘡百孔」問題,這才是問題的重心;費鴻泰指有位軍職高官,因為中科院轉型後不需要財產申報,突然買2棟豪宅、2輛名車;2年後又因要調回軍方須財產申報,又趕快賣車、賣房,直言中科院第一個問題是不須財產申報。雖立委未指這位軍職高官是誰?但中科院行政法人後,只有院長張冠群在蔡英文總統執政後受重用,調任國防部軍備副部長並晉升上將。



 



據指出,張冠群本身根本不知道會調回國防部任職,其房屋是在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前所購買,轉型後並未有出售。



 



據指出,中科院未轉型前,適用國防部的財產申報規定,軍職人員依職務,包括院長等主官管依規定向國防部進行財產申報;但轉為行政法人後,依據法務部解釋,「行政法人第2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亦與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與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所以中科院人員無需財產申報。



 





中科院未轉型前適用國防部財產申報規定,軍職人員依職務,包括院長等主官管依規定向國防部進行財產申報。左為前中科院院長張冠群。(取自中科院臉書)


 



 



提升國防自主產能 中科院改採「最有利標」議購



 



當年將中科院行政法人,另一目的是讓中科院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以最有利標或指廠方式,取得武器研發所需要的國外大廠參與以及取得關鍵性零組件,例如海軍劍龍級潛艦性能提升案中的戰鬥系統,或是空軍高教機,都是國防部委中科院為主合約商後,經評估後直接與洛馬、漢翔簽訂委製合約來進行。



 



據指出,但中科院每年有上百件研發或量產案所需的零附件或原料的採購,雖有督察單位的機制,但從詢商公告中就可發現,只要同購案的規格一改再改,就可以知道其中內情不單純;加上承辦人在上級的導引下,只讓特定廠商進入議價,也容易發生人謀不臧的情事。



 





空軍高教機由中科院擔任主合約商,和漢翔航空工業合作。(取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中科院掌百億武器零組件採購   主官人員財產更該透明化



 



就因為中科院為國軍武器研發的重鎮,雖給其採購上的方便,以利武器研發與取得,但安全管制與監督機制不能鬆懈,就如同上次發生的安全大漏洞,也是無法管制,造成中科院列管名單從出入境電腦下線逾2個月,出國管制出現漏洞一般,但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3項規定,「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中科院難道不是職務性質特殊單位嗎?無論立委所指是否有其事,但也顯示出地位特殊的中科院,可以不納入財產申報的陽光法案的監督嗎?



 



對於立委所指是否為國防部副部長張冠群?記者向國防部查證是否有所說明澄清,國防部對此僅表示,一切依法行政。



 





中科院為國軍武器研發的重鎮,不受採購法限制,一旦中科院人員不納入財產申報,豈不如再次出現漏洞。圖為騰雲無人機。(取自中科院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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