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就要「株連九族」!其實「九族」這個數字是錯的

陳深名、聞明、張林    2023年05月26日 07:00:00

一人犯罪,就要他的全家一起來受刑罰處罰,這種「株連」(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叫做「收孥」或「緣坐」,如果全部都處死的叫「族誅」)親屬的連帶刑事責任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一個國家的刑罰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最推崇的價值觀念,越是價值觀念推崇的就越會被用做處罰的對象。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於是就設計出讓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處罰方式,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



 



從現有一般的史料來看,這種制度倒不是很早就有的。雖說儒家經典《尚書》裡有一篇周武王討伐商紂王的「泰誓」指責紂王「罪人以族」,但是這一篇被認為是後人的偽作。歷史記載上最早明確實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國,據《史記》的《秦本紀》記載,秦國的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實行了這一法律,這是在西元前七四六年。



 



這裡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歷史上一直是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有的說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的說是父、子、孫;也有的說是父親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兒子的兄弟。唯一能夠肯定的,這無疑是指殺死罪人一定範圍內的全部親屬。至於其他國家是如何開始實行這一法律的,則史無明文。從《春秋》的記載來看,有不少貴族在爭鬥中失敗後「族黨」被殺光,號為「滅族」。



 





 



戰國時期的法家主張以重刑威嚇百姓,其中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重刑而連其罪」,一人犯罪,全家受罰。以後秦國在商鞅變法後進一步加強各種使人們承擔連帶刑事責任的法律。反對國王的嚴重犯罪要「夷三族」,將三族內的親屬全部殺光,比如李斯因「謀反」被判「夷三族」。



 



過去一般都認為這時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現在很多學者認為「三族」實際上是一個統稱,並非機械的指三類親屬,應該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配偶。稍微減輕一點的是「族誅」,據說就是殺光罪人的妻子、子女。



 



比如秦始皇下達焚書令後,特別規定「以古非今者,族」。而且很多罪名都規定要「收孥」,將罪人的妻子、子女都「收」為官府奴隸。



 





 



漢朝初年為緩和社會矛盾,曾接連採取一系列減輕刑罰的措施。高太后當政時宣布廢除「夷三族」,但當時的法律仍然保留「族誅」。還有專門的「收律」,規定被處以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罰的罪犯,以及因為犯奸罪被處以宮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都要收孥;房屋、土地等財產也全部沒收。



 



但如果兒女已經結婚(包括成婚後守寡或被休棄)、另立門戶,或者具有爵位的,可以不收孥。如果妻子告發丈夫犯罪的,妻子可以不被「收」;相反丈夫告發妻子的,也可以不被「收」。



 



漢文帝即位的當年(前一七九)就進一步實行改革,下詔說:「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最公正的,用來禁止暴虐、指導和保護善良百姓的。現在有人犯罪就要將他那無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視為罪人而收孥。朕認為這不適當,請討論廢除。」可是朝廷大臣都反對,認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來禁止。互相有連坐收孥的關係來牽制他們用心,使之不敢犯法,這是久遠以來的法律,還是不改動為好。



 





 



漢文帝卻仍然堅持,再次下詔:「朕聽說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當老百姓就服從。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長官的責任,既不能正確引導,反而又用不公正的法律來治罪,是驅使百姓走向暴虐,怎麼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這有什麼好,請進一步討論。」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屬相坐的「收律」。



 



同時這位銳意推進刑罰改革的漢文帝再次明確宣布廢除「夷三族」,不過後來因為他受了騙子新垣平的欺騙,於是一怒之下,將新垣平「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復,「族誅」也一直保留在刑罰體系中。只有「收孥」以後好像確實是不再普遍使用了。



 



曹魏時期的法律仍然保留「夷三族」,但在後期發生了一個變化。當時毋丘儉因起兵反對司馬師,兵敗被殺。按照反逆重罪要處「夷三族」,毋丘儉的兒媳荀氏也要緣坐處死,然而荀氏家族卻是和司馬師家族聯姻的。為了救出荀氏,司馬師要求魏帝下詔,允許荀氏和毋丘儉的兒子離婚。



 





 



但是荀氏所生的女兒毋丘芝雖然已出嫁劉子元,仍然作為毋丘儉的孫女也要被處死,只是因為毋丘芝已經懷孕,被關押在監獄中,等待分娩後即被處死。荀氏向當時擔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求情,何曾授意下屬向朝廷上書說:婦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家有罪的兩種情況下都要受緣坐處死,「一人之身,內外受辟」;為此建議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緣坐父母之罪,出嫁以後只緣坐夫家之罪。曹魏朝廷果然接受了這個建議,修改了緣坐的法律。



 



這次修改後的「夷三族」法律以後又一次變化,東晉初廢除了「夷三族」,不久後又恢復,但改為謀反之類重罪的罪犯「緣坐」的親屬中,男子處死,而女子被收為官奴婢。北朝則男有「門誅」,凡反逆重罪「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這一時期又恢復了收孥,南朝凡重罪罪犯應判處死罪的,妻子及子女都要補奚官為官奴婢。北朝規定重罪罪犯被判處流刑以上刑罰的,都要收其一戶親屬配為「雜戶」。



 



不過到了北朝末期廢除了「門誅」和「夷三族」的名稱,逐漸統一稱呼為「緣坐」,除了謀反大逆等反對皇帝的重罪外,普通的賊盜之類犯罪不再適用緣坐,而且即使緣坐也採用了南朝的只處死罪犯男性親屬,將女性親屬沒為官奴婢的方式。



 





 



唐朝的法律最為寬大,緣坐家屬的罪名被限制於謀反大逆、謀叛等嚴重侵犯皇權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嚴重侵害統治秩序的犯罪。換言之只要不反對皇帝,皇帝也不殺你一家子。謀反大逆罪犯的父親、兒子都處死,但女性親屬以及祖父、孫子、兄弟以及未滿十六歲的兒子都不殺,收為官奴婢。另外年滿八十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年滿六十歲以上的女性親屬可以免於處罰。伯叔、侄子等親屬都要處以流三千里。



 



唐朝的法律被後世繼承。以後明清的法律將謀反大逆的緣坐處罰加重,罪犯大功親以內的十六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要被處死,女性親屬全部沒為官奴婢。



 



從以上的敘述中可以知道,「株連九族」主要是一個形容性質的統稱,並非嚴格的法律用語,歷代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處罰。最早的多於「三族」的屠殺罪人親屬的記載,是《史記》提到的荊軻刺秦王后秦王屠殺荊軻「七族」。對此的解釋也有多種,有的以為是曾祖至曾孫這七代範圍內的全部親屬,也有的認為是父族、姑之子、姐妹之子、女兒之子、母族、兄弟之子、妻子以及妻子父母。



 





 



東漢的王充在《論衡》中又說是誅殺荊軻的「九族」。「九族」的解釋也有各種,一般認為就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孫這九代的所有親屬。實際上是一切親屬的統稱。《隋書》記載隋文帝在鎮壓了楊玄感的起兵後,「罪及九族」。史籍中類似這種有關屠殺罪人九族的記載很少。



 



傳說明成祖朱棣起兵奪取皇位後,原來擁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當時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寧死不屈,不願為明成祖起草詔書,明成祖威脅他說:「難道你不顧及你的九族嗎?」方孝孺說:「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許認為方孝孺這句話是對於他獨創能力的蔑視,於是將方孝孺的學生全部抓來充當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據說一共殺死八百多人。不過這一說法並不見於較為嚴肅的史籍。



 



*本文摘自刑律,朕說了算!鞏固君主地位、維持貴族世襲、加強宗法制度,從先秦律令到歷代刑罰,看古人以法「制」天下崧燁文化出版



 





 



【作者簡介】



 



陳深名



 



高中在選擇文組或理組時猶豫不決,最後為了飯碗還是選了理組,但依舊沒有改變他熱愛歷史的文人魂。想要成為像愛因斯坦一樣的科學家,最仰慕的人是關羽,著有《不負責歷史課》、《源起》、《遠距考古課》等多本暢銷書。



 



聞明



 



專職編者。



 



張林



 



專職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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