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且多元化的新聞媒體有助於資訊傳播,提升公眾知的權益,以便進行公共討論與反映多元意見,對於民主社會的正常運作相當重要。為確立國內新聞媒體「新聞有價」等著作權益,國內多名法律、新聞學者,包含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於 2/1 共同召開記者會,強調唯有採取積極立法,方能落實「新聞有價」的必要性。
在數位環境中,當今的跨國數位平台如 Google 和 Meta(Facebook),具有極強的科技能力,以致在資訊傳播、數位廣告市場、使用者資料收集上,形成主導地位。然而,本身並未產製內容的數位平台,卻採用全部或部分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卻從未進行使用新聞內容的協商與議價,導致媒體出現生存危機,影響國內民主發展。
由此可知,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的互動涉及公共利益,並非純屬私利的商業行為,有必要立法規範,以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表示,「就連加拿大、美國、英國、澳洲都必須訂定新法,才有辦法保護媒體的著作權,台灣新聞媒體很年輕,除了採取法律手段,立法強制跨國平台和媒體議價外,已別無他法。」
林照真表示,Google 在 2022 年 12 月 2 日、16 日第一次媒體與平台協商的會議結論中,均主動表示將提出共榮雙贏方案。媒體代表則表示肯定,並建議由 Google 先提共榮方案,雙方再進一步討論。
但經林照真私下了解,Google 在協商結束後,曾拜訪若干公會代表,表示有一筆經費可協助媒體進行數位轉型,截止時間為 2023 年第一季前,並未說明金額,也未以「共榮方案」代稱,目前尚無更多進度。而 Meta 平台則似乎未與媒體聯繫。
在目前各國出現的媒體與平台議價協商法制中,澳洲模式具有三大優點:一、處理過程可較明確與迅速,無須經過不確定的法律角力與競爭法訴訟;二、透過多階段的協商程序設計,促進談判的功效相當卓著,澳洲政府至今尚未指定具有法定議價義務的數位平台,但 Google 與 Facebook 大致上已經和澳洲媒體完成議價協商;三、各階段協商萬一最終均告失敗,可以提交強制仲裁,由公正第三方以最終報價仲裁法決定數位平台應給付新聞媒體的授權金額。
林照真表示,台灣目前已有三項相關的法律案,將由范雲、李貴敏、林楚茵三名不同政黨的立委,在 2 月的立法院新會期中先後提出。學者們共同呼籲,期望朝野立委能打破黨派成見,合作建立有助於台灣新聞民主發展的新法案,以保護新聞媒體的辛勤報導成果。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在記者會中也提出草擬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以「多階段的促進談判程序」與「最終的強制仲裁機制」作為兩大重點,經聯絡、相互溝通理念後,將委由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范雲在新會期提案。希望能藉此喚起國內各界重視,儘速將這部法案正式提上立法時程,早日達成具體協議,完成付費協商。
林照真建議,「在立法過程中,國內各大公會應設法健全自身組織,各媒體也應各自推派專職人員,共同推動法案。同時,媒體間有必要進行跨媒體、跨公會的合作,將有利於資訊交換。小型媒體、獨立媒體、原生網路媒體、地方型媒體更有必要整合,方可和跨國平台平等對話。」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補充說明,「樂見我國推動類似澳洲模式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並建議台灣除了參考澳洲版的強制議價法案,也可再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的相關草案。」
學者表示,為了確保新聞議價順利成案通過,必須聽取各方不同建議,以便凝聚共識。立委范雲辦公室已決定將於 2 月 15 日上午,於立法院紅樓 101 會議室,舉辦國內「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首次大型公聽會。跨國平台、台灣媒體等業者與政府代表、相關學者等,都將受邀與會,進行更深入的討論,進一步讓立法行動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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