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文中的「猥褻」一開始跟色情無關!最初的詞義更貼近日常生活

白田秀彰    2020年11月06日 07:00:00

「猥褻」是個很常見的詞彙,人們普遍認為這是指極為「(性方面的)淫穢」的意思。不過,「猥褻」原本的詞義卻未必全然是這樣。具體來說,這個詞的意思主要可以從三個層面進行探討,也就是:⒜原本的意思、⒝一般字典上的解釋,以及⒞刑法學上的定義。此處先來看我們比較熟悉的一般定義。



 



在《廣辭苑》中「猥褻」的解釋是:「男女在性方面,進行有悖於健全社會風氣的行為。或是在性方面的下流、淫穢。」而這也是我們對於「猥褻」的一般認知。接下來再來看看猥褻二字本來的意思。「猥」在日文中,表示雜亂或不修邊幅的樣態。在民俗學或人類學中,「褻」指的是日常生活;其相反詞為「晴」,表示宮廟祭祀等「非日常」的節日或祭典。因此,「猥褻」的意思應該是「庶民在日常生活中不修邊幅的邋遢模樣」。這裡的「不修邊幅」可能也包含了性,但從此字源來看,該詞的意思最初並非完全集中在與性有關的事物上。



 



最後是刑法學上的意義。在刑法學中,「猥褻」的定義是「刺激、煽動他人性欲,有害於一般人在性方面的正常羞恥心,且違反善良的性道德觀念者。」



 



比較上述三種定義,應該多少就能察覺三者之間的差異。「猥褻」原本的意義,其實是「不修邊幅」。不過,現在廣泛的認知多將它看作「下流、淫穢」之意,已往性的方面傾斜。至於在刑法學上,「猥褻」則已完全被定義成「性方面的露骨且違反社會道德的嚴重行為」。



 



再更仔細整理刑法學如何說明「猥褻」的話,便可以歸納出「刺激他人性欲以製造興奮」、「在性方面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不愉快」、「有悖於社會對性事的認知、想法,或是背離其道的行為」等三方面的嚴謹定義。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沒有明確滿足上述三個定義,那就不構成刑法上的「猥褻」;只要未符合刑法對「猥褻」的定義,就不能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罰。相反地,若是做出符合「猥褻」定義的行為,就不再受憲法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保障。也就是說,進行處罰與否,決定的基準都在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對「猥褻」的定義。



 



我們常常對於未必真正符合刑法上定義為「猥褻」的性表現,發出「噁!真猥褻!」的驚呼。或者反過來提出質疑,認為「僅是這種程度的猥褻內容,卻遭到逮捕,會不會太過火了?」但無論如何,若該內容已構成刑法學上的「猥褻」,那就達到必須受法律處置的標準了。



 



因此,我們並不會說關於裸體或者性行為的內容是「猥褻」的。這頂多只是與性有關的內容,更直白的說法就是「性表現」。至於僅止於暗示,連性表現都稱不上的,我們便稱之為「性相關表現」。換句話說,屬於「性表現」但並不構成「猥褻」的情況,其實十分普遍。



 



接著,我們再進一步從法律面來思考「猥褻」的意義。由於現代日本的法律受到歐洲諸國的強烈影響,因此若要探討法律用語,就必須進一步探討該用語在歐洲的意義。「猥褻」的英語是obscenity,雖然這個字在歐洲的意思隨著國家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大多仍集中在違法的性表現或行為上。



 



Obscenity源自拉丁語的obscenum(凶兆/不乾淨),其具體意義是「沒人關注到的潮溼陰暗處或其樣貌」,亦即「不乾淨」。在這層面上,它與日語中「猥褻」的原意:「庶民在日常生活中不修邊幅的邋遢模樣」有點類似。當然,這樣的「不潔」自然是受到排斥的,因此英語中,obscenity這個字就有了「令人厭惡或使人感到不快」的意思。換句話說,它和日語的「猥褻」一樣,一開始的語意幾乎與性規範沒什麼關聯。



 



不過,它也與日文中的「猥褻」一詞相同,隨著時代流轉,開始含有「排泄物、性器」等意涵。這種語言的變化,可以認為是人們將「排泄物、性器」等難以說出口的詞彙,在委婉地改以「穢物」、「那個地方」代稱之下,暗示詞彙逐漸取代了主流詞彙的其中一個例子。



 



除此之外,在接受基督教以前的古羅馬文化中,也不存在將性視為邪惡的觀念。舉例來說,他們視男性的生殖器為生命的象徵,除了會配戴模仿生殖器外型的小型護身符,還有類似日本的「地藏王」概念,四處都擺有男性生殖器外型的雕像供人祭拜。這現象不僅限於古羅馬,而是在世界各處都能看到的素樸信仰型態。同樣地,日本的街道、村莊也有拜男性生殖器為守護神的雕像;有些生意人為保佑生意順利,也會配戴男性生殖器外型的護身符。此外,由於古羅馬的人們並不視性為壞事,因此人們也會稀鬆平常地將描繪性行為的繪畫與雕刻擺在室內裝飾。



 



在擁有這種背景文化的社會裡,人們並不把性看作是「猥褻」,或是「該厭惡、感到不快的對象」。只有當「性」遇到某個把性視為「該厭惡、感到不快的對象」的特定文化觀時,才可能讓性的表述與猥褻扯上關係。也就是說,要讓對性行為的表述與猥褻畫上等號,前提就是要先存在一個對性感到嫌惡的文化觀。



 



在英美法的領域中,人們長久以來習慣以「厭惡、感到不快的對象」來(優雅地)稱呼「性表現」,當這種習慣也在法庭場合中反覆出現,時間一久,obscenity在法律用語中的詞義便漸漸定型。在這種背景的影響下,一提到obscenity,人們也就認為它幾乎等同於日本法律學中所說的「猥褻」,於是字典也才跟著如此翻譯。



 



*本文摘自《「色情就是不行!」這種想法真的不行:「猥褻」為什麼違法?從階級規範到帝國主義的擴張,權力如何以道德之名管制色情,麥田出版。



 





 



【作者簡介】



 



白田秀彰Hideaki Shirata



 



日本法學者,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知識財產權法、個資法,也積極從事法制史、文化史、憲法學的研究。現為日本法政大學社會部教授。



 



白田秀彰致力於公共活動,樂於與學術圈外的世界對話。經常於個人網站《白田の情報法研究報告》張貼專為一般民眾所寫的研究內容。此外,他自二〇〇二年以來,在東京的Rojina咖啡廳主持不定期集會。本書最初以同人誌的形式發表於《Rojina茶會誌》,於二〇一五年才正式出版。



 



二〇〇八年,他以法律學者的身分,發表〈違法的有害表現備忘錄〉,旨在呼籲加強規範與兒童相關的色情媒體。另著文章〈關於性法規〉,認為政府應對包括性暴力在內的暴力內容進行更嚴格的監管,並對日本當前的性表現法規表示懷疑。



 



著作包括《資訊披露和隱私比較法》(情報公開・プライバシーの比較法)、《著作權發展史》(コピーライトの史的展開〉、《資訊安全》(情報セキュリティ)、《網路法與習俗:奇妙的法律概論》(インターネットの法と慣習 かなり奇妙な法学入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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