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是警察勤務之一,警察可以用檢查、路檢、取締與盤查等手段來進行。另外,警察主要的職務是「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但這兩項職務卻有高度的重疊性。舉例來說,警察在盤查的時候,本來只是問問身分證,但是突然發現盤查對象的機車上血跡斑斑,有事實可以相信受到盤查對象可能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就應該進入犯罪偵查。
雖然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對人民侵害的程度也不一樣,但是如果行政調查有高度可能轉換成犯罪偵查,警察在執行時,除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外,也要同時考量執行的過程中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例如,對民眾進行搜索或扣押,就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範疇)。
警察也不能隨時隨地就對民眾進行盤查。首先,警察必須在「公共場所」才可以進行盤查。其次,對於搜索對象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涉及犯罪,或是有足夠的事實或證據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即將發生危害,才可以進行盤查。最後,警察在實施盤查時,應該要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該告知對方,是基於什麼理由進行盤查。
警察在進行盤查的過程中,只能確認民眾的身分,並不可以進一步搜索,例如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因為警察如果要進行搜索,原則上還是要透過「搜索票」。因為搜索身體、打開後車廂這類的情況,並不屬於「公共範圍之內」。如同警察要進入民眾的私人住宅一樣,上述情形(搜索身體、打開後車廂、包包等),警察要出示搜索票或是要經過受檢者的同意才能進行。
如果民眾對於警察執行的方式不服,可以當場提出異議。人民所提出的現場異議若有理由,警察要當場停止執行。如果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人民可以分別提起訴訟,或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當警察合法盤查的時候,我可以拒絕陳述或是報別人的姓名嗎?
如果警察是合法實施盤查,你在這時晃點警察,讓警察無從確定身分,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接受調查,你便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此時,警察可將你移送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如果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的證明文件者,便會移送該管轄的簡易庭,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8,000元以下罰緩。若你不只冒用他人身分,還假冒簽他人姓名,還會另外涉及偽造文書。
*本文摘自《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時報出版。
公共電視「青春發言人」
公共電視「青春發言人」是國內首度針對青少年量身打造,和青少年觀眾討論新聞時事、社會議題的電視節目。透過豐富多元的短影音形式,節目團隊希望能促進對同性婚姻、情感教育、憂鬱症等各種不同議題的討論,並讓青少年的聲音有機會被聽見。
〈What the 法?〉是「青春發言人」邀請網路新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製作的單元。有感於近年來引發網路熱議的「恐龍判決」,深入探討其中隱含的社會價值和偏見。此系列以充滿趣味的網路語言貼近青少年生活,刺激觀眾用不同角度思考生活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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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新媒體。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越來越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新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發明,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樑,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帶領讀者走上這座橋樑,思考議題、關懷彼此,和我們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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