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張廖萬堅質詢時,則詢問李永得,今年金曲獎歌王是誰?李回答吳青峰(獲頒國語歌王),張廖萬堅則指出,歌手蘇明淵也獲台語歌王,為什麼只講歌王是青峰?《國家語言發展法》已經通過,所有語言都官方語言,金曲獎目前對此該如何區分?」
張廖委員的質詢內容實在很有趣,其實我一點都不在乎稱號,也覺得自己實在承擔不起「歌王」這類的恭維,歌能寫下去、唱下去就是一件幸福開心的事情;但是,我不諱言我把得獎這件事視為肯定和榮耀。
最近有些人主張音樂獎項應該廢除以「語言」來區分,我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我們來檢視金曲獎成立的目的,就文化部頒布的「金曲獎獎勵要點及報名須知」第一條就明揭:「為獎勵流行音樂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流行音樂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既然是獎勵的性質,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來規劃獎項,以語言來區分獎項有何不可?
再來看看現階段金曲獎除了國語,以其他語言規劃的獎項為「台語」「客語」「原住民語」,這三個語種的音樂難道不值得被列舉為不同的音樂獎項嗎?
台灣的地理位置特殊,加上過去兩千年的移民社會,由多樣化的人種族群所組成,不同時代背景而有多面向的呈現,原本早已存在的原住民文化,明鄭時期東南沿海漢族開始大規模開墾而帶來的閩南文化和客家文化,1895年清治時期因甲午戰爭戰敗割讓給日本,又混合日本文化,終戰後國民政府轉進來台後才又加入的大量華語文化,先來後到這是事實,也都值得保護,很多人不都曾擔心「台語」「客語」「原住民語」將來會漸漸消失嗎?用這些語言創作的音樂也是實踐這些文化的面向之一,就保護的立場,把他們列舉為音樂獎項當然有足夠的正當性。那天,阿爆在金曲獎得獎感言中提到台灣的新住民已經比原住民還多,如果新住民以他們的語言創作發表音樂並且經發展到足夠的數量,將來若金曲獎追加「新住民語」專輯獎或歌手獎,我也是樂觀其成。
有人說葛萊美獎的給獎項目是以「樂性來區分」,這當然成立,但不代表他們比較正確!就保護語言的立場來看待,除了美國本土的原住民之外,美國在幾百年前還是新大陸,最早移民大多來自歐洲,現階段則以亞洲移民為大宗,移民各自來自自己的國家,大多都有足夠的數量,或許較無保護的必要,和台灣的狀況無法類比;不過,如果您認為以樂性來區分才是正確的,那我也大可以說葛萊美應該追列「非英語專輯」這類的獎項。
以「樂性」或「語種」來區分音樂獎項,沒有孰是孰非;我贊成金曲獎目前以語種規劃獎項,理由是目的除了獎勵,還有保護。
※蘇明淵現為執業律師,今年以《善良的歹人》專輯獲得金曲獎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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